各县(市、区)院、新华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接中共宜春市委宜委〔2016〕137号文件,市委决定:
刘永超同志任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
免去肖细根同志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职务。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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