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胡运生受贿系列案办案先进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2016年,市检察院依法查办了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胡运生受贿系列案。胡运生受贿案是省检察院交由宜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副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在江西省能源系统产生重大影响,该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市检察院决定,对下列在办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予以记功、嘉奖表彰:
1、个人三等功(2人)
刘斯铠 宜春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罗 璐 宜春市检察院反贪局科员
2、嘉奖(5人)
张焕卫 宜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
室负责人
刘云龙 宜春市检察院反贪局科员
李双平 宜春市检察院监察室副主任科员、三级警督
揭云峰 万载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易国强 宜丰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