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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附件

第一部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5、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本部门2022年年末实有人数79人,其中在职人员79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0(不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年末其他人员0人;年末学生人数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43人。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收入总计4094.02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855.17万元,较2021年减少568.31万元,下降12.19%;本年收入合计3238.84万元,较2021年增加10.33万元,增长0.32%,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3228.84万元,占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支出总计3391.7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3391.79万元,较2021年减少415.37万元,下降10.91%,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有基建项目支出;年末结转和结余702.22万元,较2021年减少152.95万元,下降17.89%,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使用部分结余资金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2370.31万元,占69.88%;项目支出1021.48万元,占30.12%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034.08万元,决算数为3391.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3万元,决算数为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支出与年初预算一致。

(二)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727.49万元,决算数为2852.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预算。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220.44万元,决算数为350.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增加。

(四)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77.85万元,决算数为77.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支出与年初预算一致。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70.31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2073.04万元,较2021年增加189.09万元,增长10.04%,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聘用人员增加公积金缴纳、奖金发放政策调整。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91.50万元,较2021年减少30.96万元,下降13.92%,主要原因是:疫情影响,支出减少。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5.77万元,较2021年增加6.4万元,增长6.44%,主要原因是:司法救助增加。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全年预算数为137.6万元,决算数为48.23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35.05%,决算数较2021年增加9.72万元,增长25.24%,其中:

  1. 因公出国(境)支出全年预算数为8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0%,决算数较2021年无变动,主要原因是2022 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决算数较全年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2 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 个,累计0 人次,主要为:2022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全年预算数为22.6万元,决算数为3.70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16.37%,决算数较2021年减少0.81万元,下降17.96%,主要原因是由于疫情原因,公务接待减少。决算数较全年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支出。全年国内公务接待55批,累计接待415人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累计接待0人次,主要为:2022年无外事接待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4.5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全年预算数为3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0%,决算数较2021年无变化,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未购置公务用车,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决算数较全年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计划购置公务用车2辆,实际未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全年预算数为77万元,决算数为44.52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57.82%,决算数较2021年增加10.51万元,增长30.90 %,主要原因是2021年底充值油卡五万元到2022年报账,2022年年底车辆统一充值etc和油卡,年末公务用车保有15辆。决算数较全年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开支。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1.50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一致),较上年决算数减少30.96万元,降低13.92%,主要原因是:由于疫情影响,开支减少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27.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5.5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02.0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27.5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27.5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10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100%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22 12 31 日,本部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见公开10 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其中执法值勤用车15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九、预算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纳入2022年度部门预算范围的二级项目7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732.16万元,占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组织对“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2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2022年项目支出绩效运行良好,完成了全年绩效目标计划。

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28.84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2022整体支出绩效运行良好,完成了全年绩效目标计划。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公益诉讼项目绩效自评总体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公益诉讼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0万元,执行数为4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督促追缴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行政罚款等资金800余万元;二是督促恢复被毁损林地、耕地以及其他土地等460余亩。发现的问题及原因:社会公众对于公益诉讼工作仍然不熟悉。下一步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案件办理为抓手,结合“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并能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形成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良性循环。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2022年度)

一、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职能,组织架构、人员及资产等基本情况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相关工作;负责应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应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负责应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开展理论研究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相关工作;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宜春市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其他应当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市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15个:办公室、干部人事处、政治工作综合处、第一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驻宜春市看守所检察室)、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检务保障部(司法警察支队)、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党委。

本部门2022年年末实有人数79人,其中在职人员79人;年末其他人员0人,年末学生人数0人。

截至20221231日,我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净值,下同)5732.31万元,净资产5,979.68万元。

(二)当年单位履职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迎接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三拼三促”工作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全市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当年单位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坚持服务大局,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司法为民,纾解群众急难愁盼,坚持强化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从严治检,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四)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1、绩效评价实施过程情况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院高度重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绩效自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同时落实自评具体工作人员,确保绩效自评工作顺利进行。

2)明确分工,强化合作

统一部署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明确业务部门具体落实,财务部门协调配合,安排专门的项目实施、运行、财务相关人员,形成自评工作合力,确保按时按量报送绩效自评相关材料。

3)合理评价,确保质量

实施评价中,紧紧围绕文件要求,充分结合部门实际,采用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文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制定评价指标,认真按照评价程序、要求,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对照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逐项计分,形成客观的评价结论。

2、绩效评价结果概况

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合理设置评价指标,认真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通过收集单位数据和资料、实地核查及调查问卷等方式,对照评价指标逐一评价、打分,自评总得分为100分,等级为优。

(五)当年单位预算及执行情况

2022年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2034.08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691.0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3.13%,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322.2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89.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84万元,资本性支出60万元;项目支出343.0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6.87%,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156.7万元,资本性支出186.37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0.41%;公共安全支出1727.49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4.9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0.44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0.84%,住房保障支出77.8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3.82%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322.2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5.01%;商品和服务支出446.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1.9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84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0.93%;资本性支出246.3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2.11%

2022年市人民检察院经费总支出3391.7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222.68万元,占65.53%,日常公用经费支出532.89万元,占15.7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5.77万元,占6.07%,资本性支出430.45万元,占12.69%,预算执行率为100%

二、单位整体支出管理绩效实现情况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惩治刑事犯罪,今年1月至11[ 本报告所用业务数据均为202211日至1130日数据。],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703人,起诉5078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批准逮捕187人,起诉337人;对无逮捕必要的,依法不批捕1203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不起诉2414人。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把案件质量关,起诉涉黑涉恶犯罪58人,聚焦信息网络、货运交通、工程建设等领域突出问题,提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42件。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78人。

着力服务双“一号工程”。制定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做优做强“10条指导意见”,出台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22条措施”,部署开展“百名检察官进百企”活动。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诉串通投标、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犯罪66人。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黑案件中,促成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构成垄断并作出行政处罚,促进了当地混凝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一体履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2人。在四特酒公司、仁和集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每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扎实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会同工商联等9部门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办理企业合规案件19件。深化与工商联非公企业维权中心的协作,办结企业维权诉求173件。宜春市工商联、检察院共建沟通联系机制做法被全国工商联、最高检评为全国“百优”典型事例。加强与侨联、侨商会的联系,设立7个“检侨之家·法治服务站”,依法保障侨资企业和侨胞侨眷合法权益。

助力打造绿色生态强市。在全省率先建立“河(湖、林)长+警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破坏森林资源等专项整治,打造“规范化执法+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宜春模式”。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97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15件,督促修复被毁损的林地、湿地等390亩,追偿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资金589万余元。跟进中央环保督察、省人大“环保赣江行”反馈问题整改,市检察院在办理袁河沿岸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件中,深挖刑事犯罪线索,依法惩治了一批借农业开发名义长期非法采砂的违法犯罪分子。

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42人,已起诉39人,其中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5人,依法对李小豹、赵海东、袁和庚、杨玉平等提起公诉。依法履行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查办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4人。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市县两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完善执法信息共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开展专项监督等机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598件次,监督立案34件、撤案57件,纠正漏捕11人、漏诉139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刑事抗诉12件,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提出监督意见13件。组织对全市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巡回检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提出监督意见113件,监督收监执行12人。

优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市中级法院建立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受理民事监督案件354件、行政监督案件106件,同比分别上升54.6%79.7%。提出民事行政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0件,提出审判违法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97件,监督虚假诉讼案件20件。开展信用惩戒专项监督,针对应纳入失信名单而未纳入、逾期删除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71件。坚持把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作为价值追求,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中引导当事人和解、撤回监督申请17件,在办理行政检察案件中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66件。

深化公益诉讼检察。立案公益诉讼案件505件,同比上升19.1%。加大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办案力度,立案36件,同比上升89.5%,督促追缴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900余万元,收回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3亿元,收回国有土地2000余亩。部署开展矿产资源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领域专项监督,立案62件,深入分析案件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呈送专题调研报告,提出治理对策建议,当好“法治参谋”。积极拓展办案范围,在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高安市院针对英烈纪念设施修缮维护不到位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樟树市院办理的督促整治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全国妇联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

三、单位整体支出绩效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评价体系不完善。部门整体支出相比项目支出而言,更加宏观抽象,不能很好地对比投出和产出效果,部分指标设置可量化、过程性、多维度难度大,部分指标过于具体难以反映部门的综合性,分值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体系,不能很好地反映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结果。

2.评价方式过于单一。主要通过收集、查阅材料来开展绩效评价,对整体支出绩效的认识停留在表面,不够深入、全面、具体。

3.财务管理方面,会计核算还不够细致,对于有些能够细分的工作,未能详细分类核算,绩效评价基础数据不够精准。

(二)改进方向和具体措施

1.牢固树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理念,建立“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资金使用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2.根据市财政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主要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对于无法定量的指标,可以采用定性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3.加强政府会计制度学习,强化会计核算。充分运用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平行记账方式,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功能分类、部门经济分类、支出经济分类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用途真实、全面、准确。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2022年度我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得分100分。我院将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本部门公开“公益诉讼”、“司法救助”项目部门评价报告(见附件)。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务会计制度:行政单位政府财务会计制度。

二、收入科目

  1. 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 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3.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1. 支出科目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1110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纪检监察事务-派驻派出机构,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204040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检察-行政运行,反映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04040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检察-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204049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检察-其他检察支出,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208050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08050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208990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21020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公”经费支出: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 附件

司法救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2018年实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改革以来,司法救助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政法委的统筹安排,提前将救助资金下达至市政法各单位市政法各单位负责救助案件审批和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同时向市委政法委报备救助案件情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2022市财政局根据市委政法委的安排,给市检察院拨付了100万元司法救助金。2022年全年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972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00万元。100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全部使用完毕,资金使用率为100%,也取得了较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为使司法救助工作开展的更加顺利,司法救助金得到更加合理使用,对2022拨付市检察院的100万元司法救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二)司法救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原则是在绩效指标的设置基础上,客观地用指标数据评判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在2021年末以及2022年初合理设置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更好地为当事人舒困解难,提升救助水平,体现检察温度。

)绩效评价工作过程:根据绩效评价指标,调取2022年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数量以及案件办理效果,根据1.《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高检发办字[2021]1352.《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赣政法字[2018]78号);3.宜春市财政局财政支出预算指标追加(减)通知单》(宜财行指[2018]116号)4.市检察2022年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指标目标值进行逐项对比,按比例核算分数。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综合评价总分100分,2022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良好,司法救助工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2022年市委政法委参照历年来救助案件数及资金需求,决定给市检察院分配100万元司法救助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委政法委的安排,给市检察院拨付了100万元司法救助金。

(二)项目过程情况:根据2021年的运行情况,制定了较高的项目质量要求和标准并按时自查指标完成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检察院对100万元司法救助金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司法救助资金审批流程,经告知、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步骤,并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登记,每笔支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均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也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三)项目产出情况:2022年市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9件,救助人数72人,发放救助金100万元,平均办案时限在半个月内完成,100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在当年均使用完毕,资金使用率为100%

(四)项目效益情况:在市检察院办理59件司法救助案件中,困难户占救助案案件数的90%,救助当事人占申请受助数100%。司法救助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司法救助金拨付不够及时。自2018年实行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政法委的统筹安排,提前将救助资金下达至市政法各单位以来,市检察院分配到的市级救助资金并非一次下达且救助资金拨付较晚,主要是因为市委政法委资金分配会通常在下半年召开,导致财政局在下半年才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位,不利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展开。

2.司法救助资金缺口较大。2022年市检察院100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全部使用完毕,但也仅是救助部分案件,供需矛盾突出,且由于救助案件逐年增长,司法救助金与检察机关办案的现实需求差距越来越大,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




公益诉讼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及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通知》,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度财政安排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共20万元。2022年,宜春市人民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推进公益诉讼,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实现新的发展。全市2022年度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50件,督促恢复被毁损林地、耕地等450余亩,督促收回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行政罚款等资金900余万元。累计使用专项资金20万元。

(二)项目绩效目标。根据绩效考核指标,宜春市检察机关稳妥积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包括全市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00件以上、挽回国有财产损失50万以上、督促复垦耕地、林地50亩以上等。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绩效考核指标,判断公益诉讼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二)公益诉讼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原则是在绩效指标的设置基础上,客观地用指标数据评判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在2021年末以及2022年初合理设置二级指标及三级指标,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根据绩效评价指标,调取2022年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数及案件办理效果,综合计划财务处提供的数据,对指标目标值进行逐项比对,按比例核算分数。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综合评价总分100分,2022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良好,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通知》,结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设置绩效评价指标。

(二)项目过程情况。根据2021年的运行情况,制定了较高的项目质量要求和标准并按时自查指标完成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产出情况。全市2022年度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50件,超过预期目标值200件;监督准确率达100%;在产出时效方面,均能提前完成时效任务;案件办理成本也控制在20万元之内,在下一年度将提高办公费用使用效率。总体产出情况良好。

(四)项目效益情况。督促收回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行政罚款等资金900余万元,超过挽回国有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预期目标值;督促恢复被毁损林地、耕地等450余亩,超过督促复垦耕地、林地50亩以上的目标值。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部署安排,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以考核指标为导向,加大案件办理力度,积极拓展案件办理效果。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和持续跟进监督理念,以小专项活动积极办理相关案件。

当前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仍然不熟悉,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并能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形成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