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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1例入选!江西省检察院发布消费维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江西省检察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持续加大消费维权领域司法保护力度,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发消费活力。


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55件227人,起诉258件428人。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加强以案释法,现发布5件典型案例,涉及柴油、种子、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不同领域,展示江西省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加强消费维权领域司法保护的决心。


下一步,江西省检察机关以开展“检护民生”“检护质量安全”等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聚焦消费者期待,依法能动履职,全面提升消费维权工作质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激发消费活力、乐享美好生活作出检察新贡献。



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假种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3年初,被告人李某某雇请被告人蒋某某等人在其租用的仓库中生产分装假种子,将李某某自己种植的常规水稻分装至其购买来的种子包装袋中,并雇请被告人邓某某运送销售的假种子。其间,共计向黄某某、甘某甲等人销售14.98余万元。至2023年3月被农业农村局查获,未销售的种子货值49万余元。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涉案水稻种子为假种子。案发后,涉案已售出假种子均被追回,未售出的假种子被依法扣押。


2023年8月1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蒋某某、邓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9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2023年4月,丰城市公安局收到丰城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犯罪线索后,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在介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后,鉴于涉案假种子流入农户手中不多、尚未造成较大危害结果的情形,故在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罪名选择上,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侦查方向,得到侦查机关采纳。


审查逮捕阶段。2023年5月6日,丰城市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就该案的证据完善和追赃挽损等工作进行会商,在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拟定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完善以下证据:一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对证人、被害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进行证据转换,依法制作询问笔录;二是对涉案已销售和未售库存的品种、重量、价值进一步进行核查,出具详细的清单;三是全力追回已销售的假种子,做好追赃挽损和保护农户合法利益相关工作;四是对参与务工的龚某某、游某某询问核实灌装种子的相关情况。侦查机关采纳并立即开展相关取证工作,将完善后的案件卷宗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2023年7月10日,丰城市公安局以李某某、蒋某某、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一是对被告人运输至中间商代售未付货款,还未售出且案发前已追回部分,应认定为尚未销售;二是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认定事实与案卷证据存在部分不一致,且对已销售和未销售部分的重量、价值尚未全面核实。针对上述问题,侦查机关及时完善了相关证据材料。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销售部分与库存部分存在重复计算、销售金额应按卖十斤送一斤来计算,并称本案假种子系常规水稻种子,没有造成实质危害后果。检察机关公诉人答辩指出,检察机关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依据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材料及信息表、清单,已明确区分销售部分和库存部分具体数量,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实际销售金额以其已销售部分的中间价格计算,对案发后其主动追回部分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根据《种子法》和《产品质量法》,被告人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属假种子,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农户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典型意义】

(一)充分认识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性,以专项行动为抓手,从严打击涉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犯罪。粮食是人类生存之根本,江西自古就有江南粮仓之称,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之一,保证化肥、种子和农药等农资产品质量从而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检察机关按照农资打假专项行动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落实“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重点,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通力协作配合,加强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集中力量开展办案攻坚,提高精准打击效能,后续联合查办了一系列生产销售假化肥、假种子案件,切实保障了粮食领域安全和农民群体切身利益。


(二)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方向,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案发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追回了售出的假种子,未造成实际减产等损失,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准确认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引导侦查机关着重对涉案种子的销售、未售品种、重量、价值进行核查,以保障对犯罪行为进行客观评价,确保量刑证据查清、查实。在法庭审理阶段,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选择性罪名及量刑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以庭审为中心,通过充分展示证据、阐述答辩意见、开展释法说理,指控意见得到法院采纳,确保法律准确适用。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结果不大,以及初犯、偶犯的,可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从宽处理。对主观恶性大、地位作用突出的犯罪行为人,依法应当从严追诉并提出限制缓刑适用的量刑建议。涉案人员中,对主犯李某某建议从严处理且量处实刑。考虑到蒋某某和邓某某系被雇佣,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仅参与灌装和运输环节工作,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检察机关建议对从犯蒋某某、邓某某处以缓刑,得到法院采纳。

(四)联合开展宣传教育,切身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种子作为农业“芯片”,对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普通农户难以通过专业知识,准确辨别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真伪。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供销社等部门开展农资产品宣传教育,利用春耕播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间节点,向农户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对相关农业法律法规、种子化肥农药识假辨假、依法维权进行讲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邀请部分受骗农户参与法庭旁听,现场开展法庭宣传教育,劝导其养成到正规农资店购买农资的习惯,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普法课搬到了庭审现场,进一步提升农户对农资产品识别判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