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范小雄受贿系列案办案先进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2015-2016年,市检察院依法查办了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范小雄受贿系列案。范小雄受贿案是省检察院交由宜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副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该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市检察院决定,对下列在办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予以记功、嘉奖表彰:
一、个人三等功(3人)
胡厚生 宜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
室主任
冯 宇 袁州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
吴 燕 宜春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
二、嘉奖(5人)
吴国梁 靖安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吴 斌 靖安县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
谢 民 宜春市检察院监所处主任科员、二级警督
蓝 涛 宜春市检察院技术处科员
杜富忠 宜春市检察院技术处职工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4日